赔94万余元左侧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动,手
新疆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9578017.html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该都听过这样一句话“左眼跳财,右眼跳灾”,当眼皮跳起来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用这句话来解释。
可是,有些时候,面部的肌肉抽动,很可能是疾病的表现,不可小视......
年9月25日,刘某因“左侧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动2年余”,到A医院就诊。进行相关检查后,年9月30日,A医院邀请院外医务人员,为刘某进行了“左乙状窦后进路面神经根梳理微血管减压术”,术中诊断:左侧面肌疼挛。
术后,刘某返回病房继续观察治疗。
年10月2日,刘某的颅脑平扫检查报告单示:面肌痉挛微血管减压术后改变,颅内多发积气;右侧颞枕叶片状低密度影,脑梗塞可能,请结合临床。
年10月15日,颅脑CT检查报告单示:面肌痉挛微血管减压术后改变;右侧颞枕叶团片状低密度灶较-10-2片改善,请结合临床。
年10月16日,刘某从A医院出院,出院诊断:1.面肌痉挛;2.慢性胃炎;3脂肪肝;4.高脂血症;5.高尿酸血症。
年5月17日,刘某因“头昏、头晕伴肢体麻木、活动不利半年余,加重1天"至B医院就诊治疗,治疗后,于年5月26日出院,出院西医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3级高危组;3.高尿酸血症;4.胆囊炎;5脂肪肝;6.窦性心动过绶。
年7月19日,刘某因“左侧肢体麻木11个月,加重3天”至C医院就诊,入院诊断:脑梗塞后遗症,行相关检查治疗后,于年7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后遗症;2、脑动脉供血不足;3.腰椎间盘轻度膨出。
长时间的辗转治疗,本以为会慢慢恢复,结果刘某反倒变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他们迫切地想知道,刘某目前的情况,与医院到底有没有关系。
打听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专做医疗官司,于是,刘某家人便找到了我们。
我们马上医院的就诊病历资料进行了封存,收到病历资料后,立即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的成员共同进行评估。评估后发现,医院(A医院)确实存在问题。
经过a鉴定中心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为刘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年10月2日颅脑CT检查有“右侧颞枕叶大片状脑梗塞”,医方未给予重视,未见相应专科会诊、诊断及治疗处理,年10月16日办理出院,出院时未见相应脑梗塞的诊断及出院后相应脑梗塞的治疗建议,对其“右侧颞枕叶大片状脑梗塞”的早期诊断存在漏诊,对其相关治疗存在延误。医疗方存在的过错与刘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为主要因素,过错比例为60%左右。
经b鉴定中心鉴定:1.刘某构成四(肆)级伤残;2.刘某后期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00);3.刘某此次损伤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刘某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壹人。
最终,根据责任认定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此前刘某颅脑CT检查有“右侧颞枕叶大片状脑梗塞”,但A医院未给予重视,未见相应专科会诊、诊断及治疗处理,存在漏诊,对患者相关治疗存在延误,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发面肌痉挛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
1.某种压迫使面神经传导发生病理性干扰。
2.特发性面神经瘫痪。
3.外伤肿瘤或外科手术后。
4.阴亏或体弱气虚。
当面部出现不自觉抽动,且休息后不见好转,情况愈发严重的时候。医院就诊,以免耽误最佳治疗时机。
- 上一篇文章: 速效救心丸,救心救命,能不能救脑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