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脑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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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7日患者段某环因“走路不稳”就诊于x大学x医院,入院后术前诊断为“小脑占位”,于年4月23日行小脑肿瘤供血动脉介入栓塞术,年4月25日在全麻下行右侧CPA入路小脑占位切除术,术中给予右侧脑室穿刺外引流。
术后患者出现发热,x大学x医院考虑颅内感染,予间断腰穿、抗生素等治疗后好转,但仅维持1-2天后便反复。年5月18日,x大学x医院告知原告患者发热不是颅内感染所致,其他可能病因该查的都查了没有发现问题,在医院住下去也将是如此,反复发热的情况会一直持续,要求患者出院.
原告等人不同意,认为患者还处于术后不明原因发热状态,不能出院,x大学x医院建议患者到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入住x医院当天晚上,患者出现寒战、全身哆嗦等症状,随后进入昏迷状态。原告联系x大学x医院的医生,医生对患者出现寒战的情况持疑虑,没有给出答复。
年5月19日,原告发现患者手术瘢痕处有脑脊液渗出,原告等人再次呼叫x大学x医院医生,医生说过去看一下,但一直没派人查看,直到年5月21日才给予清创缝合,告知原告患者需要转回x大学x医院继续治疗。
年5月22日,患者转入x大学x医院二次住院,因重度颅内感染、伤口愈合不良等分别于年5月25日、5月27日行左右侧脑室穿刺外引流术,术后转入ICU。因患者持续昏迷,治疗过程中相继发生脑梗死、鲜血便、血压下降、癫痫等,x大学x医院向原告交代预后差。患者于年7月13日在x大学x医院死亡。
原告认为患者入院时并无导致死亡的疾病,患者的死亡完全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直接导致,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段某环,女,72岁,于年4月17日因“走路不稳1月余”门诊以“小脑占位”收住我院神经外科,入院后完善相关化验、检查,术前诊断:小脑占位(血管母细胞瘤?)。我院为减少患者肿瘤血供于年4月23日全麻下行小脑肿瘤供血动脉介入栓塞术,于年4月25日全麻下行右侧CPA入路小脑占位切除术。
年5月18日,患者转往x医院行康复治疗,于医院住院过程中出现高热及伤口愈合不良。年5月22日,门诊以“颅内感染”再次收住我院神经外科,入院期间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年07月13日11时33分宣布患者临床死亡,家属签字拒绝行尸体解剖。
我院认为,患者右侧小脑占位明确,存在小脑压迫和相关症状,手术指征明确,医院术前考虑血管母细胞瘤,术后病理证实患者所患疾病为血管母细胞瘤。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规范,患者手术后出现颅内感染是手术并发症.
医院进行了符合规范的抗感染治疗,待其各项指标正常后方转至北大医院拟行康复治疗。患者入医院病情发生变化后,我院再次收入院进行抢救和治疗,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患者段某环系小脑血管母细胞瘤切除术后继发严重颅内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颅内感染属于手术并发症。综合考虑自身病情、临床特点及过错程度,x大学x医院的诊疗过错为次要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x大学x医院承担40%的责任,支付.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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