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先心病患儿手术后发生脑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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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出生后,经体检发现“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但原告平素无口唇青紫,活动能力可,无下肢水肿,无咯血及晕厥史,生长及智力发育与同龄儿童无明显差别。为早期治疗,原告年6月24日入住x科学院x医院小儿心外科。除听诊发现心脏杂音外,其他体格检查无异常。
6月28日为原告实施“全麻低温体外循环下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卵圆孔未闭修补术”。术中见给予“8”字缝合;室间隔缺损直径约4毫米,给予水平褥式缝合。术后,原告带气管插管转入PICU。约16时,原告神志清醒,医生嘱拔除气管插管。
二、患方观点
术后转天,原告出现双眼向左凝视,但x科学院x医院竟然考虑系原告疼痛所致,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未早期发现原告的脑梗死病情,延误了原告的诊断,错失了脑梗死的治疗时机,终致原告四肢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终身的痛苦。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x科学院x医院辩称
患者住院期间,相关病情变化及治疗策略均与其家属进行了详细沟通,家属表示理解并知情同意,诊疗过程亦符合相关规范。我院不存在诊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患儿朱某1,男,年3月2日出生,系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并发脑梗塞,属于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x科学院x医院在患儿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患儿损害后果(脑梗死、痉挛性三肢瘫等)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儿自身病情、手术风险及医疗过失等,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儿于术后当天拔出气管插管,6月29日16:30病程记录术后第1日患儿偶有双眼向左凝视,可自行缓解;6月30日16:20记录患儿偶有双眼向左凝视,可自行缓解;7月1日07:00记录术后第2日夜,患儿神志清,查体患儿眼神不能追物,出现轻微视物障碍,双下肢肌张力稍高。
7月1日10:27记录术后第3日,查体仍不能追物,左上肢肌力弱3-4级,右上肢正常,双下肢肌力稍弱。13时行头颅CT检查,影像结果提示脑梗塞。脑并发症的治疗首先是保证患儿生命体征的平稳。患儿术后早期出现双眼凝视异常表现时无神志及肢体是常表现,具该症状非脑梗死的特异性症状。
当时患儿亦处于重症监护状态,病情危重,外出行CT等检查风险较大,医方给予密切观察无明显不当。但后续患儿出现眼神不能追物、轻微视物障碍、双下肢肌张力稍高等异常表现时,医方仍给予观察处理,未尽早进行CT检查明确病因观察判断时间略长,延误治疗,视为过失。
2、脑并发症是心脏手术后少见但严重的并发症,主要来自体外循环。低流量和深低温停循环、非适当的脑灌注压及各类栓子是产生脑并发症的影响因素。本例,据病历记录,患儿术后出现血压低,但最低血压值为80/40mmHig,对于幼儿不足以导致脑梗并发症。
考虑原因为全麻体外循环术后气栓、血栓等引起的脑栓塞,具体不明,为先天性心脏病体外循环手术后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患儿出现脑梗后,颅脑MRA提示存在脑血管异常,可能增加脑损伤风险。
3、医方CT检查明确患儿脑梗塞后,立即医院神经内科会诊,并给予甘露醇降颅压、胞磷胆碱、x营养脑神经等对症治疗,7月2日请x总医院会诊,进行高压氧治疗,7月5医院行头部MRI检查并专家随诊治疗,出院前患儿神经系统症状已有改善。后患儿于外院康复治疗,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痉挛型三肢瘫等。
4、病历书写不规范,但与患儿脑梗死后遗症痉挛型三肢瘫等损害后果无关。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判决被告x科学院x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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