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意见不明确告知不足
病情简介:年11月23日15:00许,患者林某,男,63岁,因“腹痛”至A医院急诊住院,入院诊断:1.肠梗阻(急性);2.高血压;3.2型糖尿病。腹部经增强CT提示患者肠梗阻,患者及家属商议后选择行保守治疗。11月24日上午,患者腹痛加重,术前告知同意后,当天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腹腔探查术+中转肠内疝回纳、肠扭转复位术”。因患者术后血压持续在-/90-mmHg,多次请心血管内科会诊。11月30日早晨患者猛起动作过快,诉感头晕等,予处理后缓解。14:30左右患者自诉出现头昏伴视物重影等,请神经内科会诊,查头颅平扫+CTP、颈动脉CTA+三维重建,考虑脑梗死。临时予阿司匹林片等治疗。12月1日患者症状和体征较昨日稍加重,急诊请神经内科会诊转科治疗。12:48左右患者出现呼之不应,经抢救患者心跳恢复,转ICU进一步抢救并予呼吸机支持。后多次请神经外科会诊,无手术指征。12月2日患者病情危重,转入B医院。入院诊断:1.小脑梗死(脑出血);2.肠梗阻;3.心脏骤停(复苏后);4.心房颤动;5.高血压;6.糖尿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12月3日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患者未醒,予抗感染、肠内营养支持等治疗。12月11日自动出院。年12月12日,林某在家中死亡。家属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诉讼中,法院依法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了相关鉴定。年4月3日,浙江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析认为:1.入院后医方诊断正确,有行手术指征。2.11月30日晨医方相关处理未见违规。3.12月1日患者病情变化,医方后续处理符合规范。4.医方存在以下诊疗过错行为:①11月30日下午患者出现头昏伴视物重影等,医方虽请神经内科会诊,予行头颅平扫+CTP、颈动脉CTA+三维重建,考虑脑梗死,予脱水减压等处理,但在科室之间协调沟通有欠缺,神经内科未详细告知接下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溶栓、手术减压等),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②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关于11月30日晨患者病情处理虽予用药处理,但病程记录无记录,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对林某的死因分析认为:本例患者因未行尸检,确切死因难以明确。根据现有鉴定材料,专家组考虑患者死因系大面积小脑梗死,枕骨大孔疝。对A医院与林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认为:本例患者原有高血压,糖尿病,房颤,术后并发大面积小脑梗死,本身预后不佳。即使前期进行溶栓等治疗,预后仍差,甚至并发脑疝。同时由房颤、糖尿病引起的脑梗死并发小脑出血的风险极高,危及生命的风险极高。故患者自身疾病及肠梗阻术后发生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上述部分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综上,浙江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为:1.A医院在对患者林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原告.29元。
简要分析:鉴定意见指出科室之间协调沟通有欠缺,神经内科未详细告知接下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溶栓、手术减压等),使病人缺少了救治手段,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此告知缺陷和不足客观存在。由于不同科室之间对疾病的侧重点和认识不同,因此会诊科室对会诊的疾病应当清楚明确告知原科室医生及病人或者家属,早期对有关疾病进行干预,可能会延缓疾病的发展过程,对救治效果可能会有影响。11月30日病人出现头昏伴视物重影,检查后考虑脑梗塞,会诊医生仅给与阿司匹林抗凝治疗,未告知溶栓、手术等治疗方法,与病情加重有因果关系,因此赔偿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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