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检查时间滞后,导致错过脑

时间:2023/12/25来源:治疗医院 作者:佚名 点击:

一、患方陈述

杨某忠于年6月15日因双髋痛,已跛行20年,医院治疗。入院时检查结果为意识清楚,跛行明显。入院诊断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双侧髋关节骨性关节炎、腔隙性脑梗死。

原告于年6月17医院行双侧髋关节置换术,次日早6点左右查房时发现杨某忠嗜睡状态,左侧口角歪斜,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清等。当日晚20时转y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颈内动脉系统)、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偏瘫(右侧)、语言障碍、平衡障碍等,治疗39天后于年7月28日出院。

按照y医院医嘱,从年9月16日至年11月5医院做康复训练49天未见好转,为了不错过康复的最佳期间,原告于年11月24日就诊于c医院,住院14天,治疗后吞咽功能较前改善,肢体肢张力较前好转,活动较前灵活,于年12月8日办理出院手续。

二、患方观点

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建议原告通过诉讼解决,故此原告诉至x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原告开始并非因为脑梗死疾病住院,是因原告双侧股骨头坏死住院治疗的,被告结合病史发现原告有20年的病史却长期饮酒史,被告首先考虑先对原告通过一系列的医疗措施,确定手术方案。

于年6月17日手术。由病案记载,手术顺利,麻醉好,无副作用,术后安返病房,X线复查,双侧股骨头金属置换位置良好,关节间隙正常,证明手术成功,诊断及手术方案正确,其手术并无不当。

2、次日6月18日6点钟查房时发现(在术后和次日6点钟之前,由护士和其家属护理观察),原告嗜睡状态。被告方先考虑为脑梗死,但不排除栓塞所致,被告会诊,检查营养脑细胞改善血液循环,对症治疗,同时多次建议患方转院治疗,原告于6月18日20:30分许转y医院治疗。

3、被告在手术之前已经告诉任何手术不排除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及风险问题,原告方已签字画押,符合《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并无过错,却其并发症的发生有随时发生的风险,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范围的标准也是客观的。

以当时的医疗范围和医疗常规为准去评估医务人员的过错才对,被告方的医务人员对症医疗已经尽到了义务,原告脑梗死并发症发生后,也是采取治疗措施诊疗的同时,告知患方转院,由此当天转院。

4、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告过失延误原告的情形应当被排除,让医方医生承担其责任是不合理的,不能苛求医务人员超出当时的客观情况下不能尽到合理医疗范围去承担责任。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杨某忠急性脑梗死相关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院方过错起次要作用;

2、被鉴定人杨某忠,男,年6月10日出生,左侧急性脑梗死留有右侧肢体偏瘫达四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杨某忠术后一级护理,按照分级护理制度要求需每小时巡视一次观察病情变化及生命体征等,具体发病时间不详不能排除与病情观察不到位有关;

2、发现临床症状后应迅速行相关检查,院方在发现临床症状2个多小时之后行CT检查、7个多小时之后行MR检查,检查时间滞后;

3、院方检查模式选择存在不足,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责任病灶。急性脑梗治疗时间窗窄,快速诊断及早治疗至关重要,时间就是大脑。在有效治疗时间窗内尽早行血管内介入等措施恢复供血,是减轻脑损害重要措施。院方医疗过错导致被鉴定人杨某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对脑梗愈后有一定不利影响。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忠,.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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